解析:
身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责任的定义,是在我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类犯罪行为。这项法律条款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87条之二,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的行为。设立这个罪名的初衷在于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各个辅助环节,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事件发生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