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中,明确指出了违反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正运用信息网络实施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协助,若情节严重者,确实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是否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还需根据具体行为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并且其行为的情节较轻,那么他们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