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一张简单的欠条并不足以确保官司的胜利,因为当法院在处理有关借贷关系的争议案件时,他们会对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考量。虽然借条本身是作为债权凭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要想实现借款事实的确立并获得胜诉,还需要提供其他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如转账付款的详细记录和实际交付过程中的凭证等等。倘若借款方硬是质疑自己并没有收到相关的款项,那么仅仅依靠借条这一单一的证据,恐怕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