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友人拖欠借款却未能偿还,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参照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若借款协议中明文规定了还款期限,则借款人须按照既定时间归还所借款项。如存在借款期限尚未约定,或者虽已约定但却无法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中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借款人可享有随时还款的权利;而贷款方也有权通过催告方式,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根据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那么借款人便需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过程中,若遇友人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
首先应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提醒其按约履行还款责任。若友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友人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若经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友人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