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人员被实施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之后,是否还需对其进行逮捕,这主要是由调查机构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作出判断。若他们认为需要逮捕涉案人员,例如因为嫌疑人有可能试图逃避调查、串通口供或者再次进行违法行为等等,那么他们就会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相反地,调查机构也可以选择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类型的强制措施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逮捕涉案人员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提供的确切可靠的证据、有足够的依据预测被捕者将会面临至少达到有期徒刑级别的处罚,以及充足的理由证明逮捕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