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款之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须视乎其是否触犯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抑或是背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情事而定。鉴于教师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参与各类民事活动之权利,其中便包含了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以及在借贷纠纷中担任原告或被告等角色。因此,若无上述法律所明文规定之无效情形出现,教师完全有资格参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