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措施的取消,通常情况下發生在下列幾種時間範圍:即案件被撤銷、作出不起訴決定、判斷被告無罪或者監禁期限已經達到終點。當這些情況發生時,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應該立即解除相對應的取保候審措施。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將會出具相關的法律文書,通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並且將保證金如數退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