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刑事拘留,其法定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此时间段包含了公安机关对案情展开深入调查和获取证据所需要的拘留期(最长可达三十天)以及检察机构审查并决定是否应当批准逮捕所耗费的时间(最长为七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还会受到案件自身复杂程度、警方所搜集到的证据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