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珠海乃至全我国境内,对于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而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置规定,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措施普遍应用于那些涉嫌严重犯罪,面临迅速终止犯罪行动,保护关键证据不受破坏,维护合法诉讼程序展开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定责任追诉等严峻情形。严格地说,唯有在具备充分的犯罪行为明确事实及相应合理理由后,遵照特定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拘留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