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公司并没有资格充当侵占罪这一类犯罪的实施者或主体。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侵占罪属于个人性质的犯罪行为,它主要聚焦于那些恶意使用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职位优势,肆意地将本应归属此类单位所有的财务资源毫无道理地强行占为己有的人身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刑法条文中,我们不难发现,犯罪的主体通常是被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并非法律概念下的法人团体(如公司等)。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公司不应该被视为侵占罪的潜在罪犯,也即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