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罪行,若能获得受侵害警察的原谅与宽恕,此举往往会成为我国司法程序中在衡量刑期时作出酌情从轻处罚的参考依据之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地考量涉案人的犯罪实据、情节严重性、实际造成的危害及被告人在案发后所表现出的诚挚忏悔之意等等多个因素进行判定。然而,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便可逃避刑事处置,只有在法律明文允许的前提下才能得以依法宣告无罪(不起诉)或减轻刑罚。最终的裁决仍然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各方面要素来进行公正判断和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