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明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便利的人,只要所触犯的犯罪情节严重,都有可能被判为此类罪名。在立案标准方面,通常会考虑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及犯罪次数等多个因素,而这些具体的标准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的。举例来说,如果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或者帮助的犯罪活动数量较大,那么就很有可能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