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特定案件进行干预时,往往会涉及到公共官员的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经证实,律师与当事人间的面谈交流有可能对此类侦查造成干扰,或者对关键证据产生破坏性影响,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监察机构有权依法作出限制律师会见的决策。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全面禁止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而仅仅是可能会设定一些特定的条件或者将会见时间予以适当推迟。尽管如此,律师仍然拥有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只不过在时间和方式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应当在侦查期间通过侦查机关许可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