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消费者出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未取得质量合格证书以及未注明制造商信息的所谓“三无”产品,这可能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这条法律法规,若涉及到的售卖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那么就应对行为人判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际的刑期将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进行裁量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