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出纳会计挪用公款这一犯罪行为的判决,其重要指标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所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若出纳会计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较大规模,且将此款项用于个人用途,但在三个月内尚未归还;或者是出纳会计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又或者是出纳会计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将此款项用于营利性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然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出纳会计在挪用公款之后,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就可能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