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常态化设定为37日。此期间内,公安机关享有初次拘留期间最多达30日的权限;
另外,在特殊情形下,如检察机关确认有必要进行深入侦查以搜集确凿证据时,可以批准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多不过7日。
然而,实际拘留在押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证据搜集状况多元等多种因素,呈现出弹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