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福州市的各级法院通常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规进行判决裁定。在衡量量刑标准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被检测者体内的酒精浓度,
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再次是是否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最后是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等。对于初次触犯法律且情节较轻的被告,其可能面临的刑罚为拘役以及罚金的双重处罚;然而,如果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其他恶劣的情节,那么相应的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