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侦查机构习惯于反复讯问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以获取其口供,尽管具体次数尚未明文规定且存在一定弹性,但是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此过程中所获取的口供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操作,严禁对任何人士施加压力使其承认有罪,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底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允许。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拒绝修改,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