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执行行为并非由原告主动提出,而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需求来决定实施。在此过程中,原告是否亲自前往,对于刑事拘留的执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力。原告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证人或者受害者身份,并未参与到整个诉讼流程的决策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