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领域中重要且常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由负责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的公安部门、检察系统或者审判法庭进行决定。
然而,倘若法院秉承公正公平的态度并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决定释放被控告人并且实施所谓的“取保候审”,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无需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即使法院已经下达相关决定,公安部门也有可能会参与到执行该决定的过程之中。这一现象充分反映出司法机关与执法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