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并非总是在被依法逮捕之后的第三十七日立即开始执行。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司法公正及保障嫌疑人权益所设立的一项强制措施,其具体实施时间主要依赖于案件发展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表现。能否获取取保候审资格,受到众多复杂因素变化的影响,其中既包罗了犯罪嫌疑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性,同时也涵盖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等等。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并确认满足相关条件时,便可依法批准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