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西山区看守所,针对律师面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常程序,一般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1.预先通知并预定:作为先行步骤,律师需要向看守部门递交正式的书面请求,填写会见申请书并附带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例如会见信及委托人及律师自己的从业证明。除此之外,还需要征得看守所负责人的同意,以确定会面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2.身份核实:在双方约定好的会面时间内,律师必须亲自前往看守所,并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便接受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核实。
3.会面前的准备工作:在经过身份核实之后,律师将会被引导至特定的会见室内,并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做好会面的各项准备工作。
4.会面过程:在会见室内,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交谈,但是谈话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涉及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同时,整个会面过程通常会受到监控设备的监督。
5.会面结束后的工作:在会面结束后,律师需要将会面的详细情况记录在会见笔录中,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