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位于我国华东地区的山东省的辩护律师对于在押当事人的探视规定遵循着全国层面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可与犯罪嫌疑人类似的案件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经过侦查机构的事先批准,但是在涉及到所谓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状况的前提下,这种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当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之时,相关的看守所有责任确保不会对谈话过程进行任何形式的监控,然而,为了维护正常的秩序和监管,看守所可以派员在场进行见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同样地,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