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八十条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此次借款事宜,其他方亦拥有相同的权力去决定是否为其提供相应的贷款。因此,借款合同建立在双方法律主体自觉自愿,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若任一方在未与对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借款人借款、出借车辆或提供担保,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进一步而言,根据第六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若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各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时,利息应参照当地实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如无特别约定,则视为无需支付利息。总的来说,无论是拒绝借款、不出借车辆还是不提供担保,都是完全合法可行的,这是每一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该秉持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