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贵司董事担任借款人之角色却未能按约清算返还原贷款项,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其务必按约或依照相关国家法规承担逾期利息之支付责任。若董事作为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之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索欠款。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申请支付令需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顺利送达至债务人手中。申请书应详细列明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具体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则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偿还欠款,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令,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如贵司董事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债权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此督促董事履行还款义务。若董事未能按照支付令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得以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