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拘留并非直接由检察院批准实施,然而,公安机关在拘留特定人士后必须立即向检察院进行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前提是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期限延长至四日。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进行逮捕须经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