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债务。因此,若该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抑或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方面负有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因为他们需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然而,若该债务系由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负担,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该债务亦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综合以上分析,是否有权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债务的性质及债权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确属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反之,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能需要单独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