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七十八条之明文规定,若有关债务人与父母间必须承受连带偿还义务,或者依据双方合约之条款,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体共同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倘若是债务人的父母身为此类共同责任人角色,且其责任比例在事实情况下无法予以明确界定,则理应由两人平均分担该责任;同时,如实际负担责任超出自身负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均可向其余连带责任人进行索赔;倘若欠债未予偿还的债务人系未成年人群体又或是尚未成年的精神残疾人士,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母极有可能需对孩子的此类不当行为负责。然而,当债务人已经成长为年满成年人,并且其父母并未依规负起连带责任抑或是并未有任何合约约定的情况下,实际上采取起诉父母的措施可能缺乏法律支持;反之,倘若债务人已然成年,其父母依法享有连带责任或者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承诺,那么寻求通过诉讼途径令其父母承担责任便成为了可行选项。综合以上种种,是否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父母的责任,主要取决于诸多细节问题,例如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是否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是否存在相关合约约定等等。若上述条件均未能得到满足,那么对父母提起诉讼便可能无法律依据可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