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您与前任丈夫之间存在约定之金钱债务且此项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则您有权向其追讨该笔款项。倘若前夫未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违约责任涵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若前夫仍坚持拒不付款,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保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亦可能会同意您的申请而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延长。总的来说,您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前夫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在必要之时,通过法律程序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