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应在收到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审理期限需要延长者,需经由本院院长签署批复并予以公示,延长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若仍需延长审理期限,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能执行。具体的审理期限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通常情况下,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便会安排开庭审理。
此外,关于侦查羁押期限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其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期限已届满却无法完成案件审理的情况,可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