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论及于担保借款责任的归属,这需根据保证合同中所做的相应规定方能确定。若保证合同清晰明了地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的责任予以明确,那么此种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若保证合同中仅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形。此外,保证的范围应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若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明,那么此处应当依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总而言之,担保借款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方式、责任类别(即是否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抑或是一般保证)以及保证范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