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的是,治安拘留通常为期14天,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其次,若公安当局判定拘留中的嫌疑人需面临逮捕的处罚,便应在拘留之时起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获得审批。
此外,如有特殊情况,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4个工作日。
最后,倘若涉及到流窜犯案、累次犯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要得到县级以及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最多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