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执行此类请求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三年。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到或应当了解到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遇到特殊类别的情况,法院可视申请人的具体请求而做出是否同意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就借款保证的事件而言,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即权利主体)得知或者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往往是债务约定到期的那一天。因此,出借方应该在债务到期日算起的三年内提交诉状至法院以谋求法律救济,否则将可能面临失去通过司法程序追回借款的权利,除非能够证明出现了特殊情况并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