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行而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一般长达37天。之所以如此,乃是因在该法框架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须于24个小时之内书面告知家属相关事宜,并且在拘留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请求书。在特定情况下,此类请求书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天。若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者,且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则其拘留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30天。
另外,还需考虑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所耗用的时间。当以上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时,拘留期间便有可能达到满37天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