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关于“聚众”这两个字眼的解读,通常来说,指代的便是参与者人数众多,在3人以上的斗殴行为便可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换句话说,倘若有3个及以上的人员参与到斗殴之中,那么无论斗殴双方的人数是否均达到3人以上,只要其中一方的人数达到了3人以上,便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同时,也不需要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都是由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召集而来,此处所提及的3人以上的人数,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其中的首要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