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第三方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时,假如在没有征得保证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无视这份同意擅自将债务全盘或者部分转让给了他人,那么对于此类情形,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生前死后,其负责偿还的债务因法定继承或其他原因转由继承人或其他人承袭,但若此种变动未获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对原先负有的债务责任。注:债务人的离世本身并不会立刻造成保证失效的结果,除非债务的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若债务人有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继承了其生前负担之债务,且这一涉及到债务的移转事宜已经过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仍然保持其效力。显然,如若债务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则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生前是否有保证担保并非直接影响保证效力的因素,关键在于债务的继袭是否取得了保证人的同意。若债务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便可免除对原先负有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