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债务人为规避履行其债务义务而故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则债权人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转移行为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亦可在紧迫情形之下,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以阻止债务人继续进行财产转移。然而,债权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若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启动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将会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