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公民若要向国内地区法院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保护民事行为权益的诉讼时效设定为叁年。换句话说,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商定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债权人理当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已经受损及被告负有债务之日起数年内,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如若诉讼时效超出三年,一般而言国内地区法院将不对该项权益进行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国内地区法院方可根据原告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对于欠款未清的借据,其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相关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