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缔结之前所获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不能被白头偕老的夫妇们视为共同财产,而应被视为其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所获取的住房公积金则可以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富。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援助以及专门用于特定用途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住房公积金的一部分是从每位员工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并代为缴纳的,另一部分则是由雇主为其员工个人进行缴存的,因此它被视为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