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范,机关法人原则上不能担任保证人,唯有经过国务院特许,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所提供的贷款来进行再借贷的特殊情形除外。与此同时,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亦不得充当保证人角色。因此,在从事借款担保业务时,务必要确保所选保证人并非属于上述任何类型。另外,若机关法人被迫担当保证人,则必须提供国务院方面所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书作为凭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