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说,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其所欠之债款时,其父母往往并不会被视为要承担连带责任,用以偿还借款。这主要是考虑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已经成年的子女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他们应对自己所产生的债务负起相应的责任。在此条件下,除非能够证实出借人的父母确实为其子/女所欠债务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担保,或者该笔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日常生活所需,并且父母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否则,父母并无法律义务代替其子女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