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抵押贷款债务,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之法律规定,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与其进行商议,决定将所抵押之财产进行折现处置或是通过公开竞拍以及变卖抵押物的方式获得优先清偿。若双方对于此问题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在抵押物进行折现或变卖时应当参考当时市场行情及同类可交易物品的价值标准。如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权益损失,其他债权人亦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