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项合法的执行措施,只要报告所描述的内容属实,不论当事人是否签署确认都无法改变这个结果。然而,为了确保报告内容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记录,包括所有在场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如果被检测对象拒绝配合,执勤民警应在记事本上明确备注这一点。同时,为避免可能的误解或障碍,人民警察在询问被破坏权益者或其他证人时,除了可选择在他们工作场所或居所进行,如有必要亦可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前往公安局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