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情的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再到正式开庭审理期间的时间并无明确固定之期限,主要取决于多个关键因素,包括案件的繁复程度、对证据材料的深入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以及法院的具体工作计划与安排等等。通常而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设定为一个自然月,然而若涉及重大或者复杂性的案件,则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左右。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根据案件性质和适用程序的不同,简易程序的审判周期一般应当控制在20日以内,而普通程序的审判周期则通常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完成,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依法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