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出现了不符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条件、严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条例,或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状况在其刑期未结束时便已消除等情况,应立即对其进行监禁。这意味着,若社区矫正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经济上暂时出现困境而无力偿还债务,那么这类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则上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例如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追索债务。然而,如果社区矫正的罪犯是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才得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或者在矫正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些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的取消,同时也可能面临着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风险。若是社区矫正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幸去世,负责执行的机构应立即通知监狱或看守所,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社区矫正的罪犯欠债不还本身并不构成收监的法定理由。但如果罪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社区矫正资格,或者在执行期间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的取消以及重新收监。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离世,那么其刑事责任也就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