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即从案件利害关系者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对应责任方之日算起。若超过该时限达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则将不再行使保护权力,但若存在特别情形,人民法院仍可应权利者的书面请求而予以延长。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若借款逾期长达十年未予偿还,且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启动诉讼程序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以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可能已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能无法提供保护。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或者已经实施了其他法律行为以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那么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能否进行诉讼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债权人是否采取了法律行动等等。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路径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