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经由律师代理之购买欠条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抑或是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亦或是与债务方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则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然而,若在此类情形之外,且律师购买欠条的行为具有正当目的,例如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在实践案例中,对于律师购买欠条的效力问题,需具体分析其目的、实施方式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未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并且不构成恶意串通,那么该行为便可视为有效。反之,若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则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