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关于借款协议的签订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定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然而针对个人间无特定约束力的借款行为,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可另行约定其非以书面方式进行。在此前提下,上述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借款凭证中必须载明借款人的姓名,因此,若借款凭证中的其他要素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其中未列明借款人的姓名,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协议。
然而,借款人的姓名往往是确定借款关系以及借款人身份的关键性信息,若此项信息缺失,则可能对借款凭证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至于其具体影响程度,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