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负债可由公司自身独立承担。然而,如果出现了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司的某位股东恶意地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有的有限责任,企图以此来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的话,那么这位股东将不得不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由股份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东仅需根据其认购的股份份额,以其作为限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