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中,对于实缴义务究竟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关键所在进行深入剖析及确认:(1)在股权转让这个环节中,若股东已明确地向股权受让人披露自己尚未完成应尽的出资义务,且股权受让人仍然选择接手该股权的话,那么由于股东已经对股权受让人进行了充分的信息公开,并且当股权受让人接受这份股权时,就意味着他同时也接受了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理应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义务负责到底。(2)如果股权受让人并不知晓股东因为出资期限未到而未能如期缴纳出资的事实,而股东却故意隐瞒这一点,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人,那么作为新的股东,股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随后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追讨其违约责任。(3)如果依据公司章程,股东本应承担出资义务,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出资便将股权转让出去,而且受让人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选择接受这份股权,那么股东和受让人都应当共同承担起出资义务。